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审核
申报材料:
依据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七条:
一、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,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1.书面申请书。根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;根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;根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共同签署。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,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;2.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(继)父(母)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3.依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离婚证明;依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的婚姻关系证明;依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收养证明;4.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。
二、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,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1.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;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3.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。
注:办理更改民族时需提供原件的复印件,用于备案。
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依据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:
1、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,一般不得变更。
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。
(一)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,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;
(二)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,其民族成份与继父(母)的民族成份不同的;
(三)其民族成份与养父(母)的民族成份不同的。
第十条: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,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。
2、申报材料填写必须完整,相关证件齐全,是否签字、加盖公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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