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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审核

发布时间:2016-08-31 14:16 信息来源: 民委

   

  申报材料: 

  依据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七条:

    一、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,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1.书面申请书。根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;根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;根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共同签署。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,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;2.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(继)父(母)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3.依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离婚证明;依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的婚姻关系证明;依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收养证明;4.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。 

  二、 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,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1.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;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3.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。 

  注:办理更改民族时需提供原件的复印件,用于备案。 

 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 

  依据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: 

  1、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,一般不得变更。 

  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。 

   (一)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,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; 

   (二)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,其民族成份与继父(母)的民族成份不同的; 

   (三)其民族成份与养父(母)的民族成份不同的。 

    第十条: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,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。 

  2、申报材料填写必须完整,相关证件齐全,是否签字、加盖公章。 

    

(责任编辑:焦云峰) [纠错]